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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曹县城区公共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05

一、调价背景

随我县供水结构发生调整,自2017年由地表水逐步替代地下水,由单一制配水一体经营模式转变为制水、配送分离的专业经营模式,供水环节增多,导致成本、费用、资产等增加。依据城市公共供水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县政府与曹县睿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内容,当外购成品水(1.50元/立方米)全部纳入供水价格时,我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准许成本2.75元/立方米;单位准许收入3.49元/立方米。

经统筹我县公共供水事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及周边县区供水价格水平等因素,为降低水价过高上涨对社会各界带来的影响,县政府对外购成品水给予部分补贴。经补贴后,单位准许收入3元/立方米。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各类用水水量占比,提出了水价调整方案,并经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决定调整曹县城区公共供水价格有关事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山东省定价目录》;

(五)《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

(六)《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

(七)《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

第一级水量由每户每年125立方米及以下调整为每户每年158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水量由每户每年125立方米以上206立方米(含)以下调整为每户每年158立方米以上264立方米(含)以下;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用户,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解决。第一级水量每增加1人由每月增加2.6立方米调整为3.3立方米水量,第二级水量每增加1人由每月增加4.3立方米调整为5.5立方米水量,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二)调整各阶梯基本水价

基本水价设三级,级差由1:1.5:3的比例调整为1:2:4的比例,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2.6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基本水价由2.32元/立方米调整为5.3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基本水价由4.65元/立方米调整为10.60元/立方米。

(三)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基本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阶梯基本水价0.15元/立方米执行,即2.8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四)优化对困难群体的补助措施。为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经本人申请并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证明,对曹县城区使用公共供水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实行优惠政策,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水量,超出部分基本水价为2.65元/立方米。

(五)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由1.75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基本水价由1.95元/立方米调整为4.70元/立方米。

2、分档水量: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数量10%(含)以下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数量10—30%(含);第四档水量为超定额数量30%以上部分。

3、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规定基本水价的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规定基本水价的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规定基本水价的3倍。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4、用水定额由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四、政策出台目的

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综合到户水价由各阶梯基本水价加污水处理费购成。污水处理费,其征收标准与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阶梯)基本水价、综合到户水价中,均未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由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征税机制。

(三)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镇街(不含农村)开征污水处理费且由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的,供水价格按上述价格执行;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继续按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执行。

(四)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已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六、水价调整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此次对城区公共供水价格的调整,水价调整幅度较高,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由1.55元/立方米调整至2.65元/立方米,上浮70.77%。在确保居民用水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在调整用水价格的同时,结合我县居民生活需要及承受能力,适度调增阶梯水量,缓解水价上涨造成的压力,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相结合。以县城四口户每年用水分别为125立方米、158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按现行标准0.9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按公共供水-地表水-税额标准0.40元/立方米为例:

水价调整前,应缴水费分别为356.25元/年、475.71元/年(含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税,下同)。

水价调整后,应缴水费分别为493.75元/年、624.1元/年,较调整水价前分别多交137.5元/年、148.39元/年;折合每月分别多交11.46元、12.37元。

七、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关于延期执行曹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曹发改〔2020〕129号)、《关于延期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曹发改〔2021〕116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曹发改〔2022〕20号)同时废止。

 

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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